自治区法制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分析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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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18:33:54] 来源:http://www.dxs56.com 工作汇报 阅读:8709次
(四)以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为落脚点,认真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社会矛盾、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制定了《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推广使用了行政复议信息报备管理系统。20**年以来,我办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181件,依法受理68件,占38%,依法撤销7件,占4%。通过行政复议,及时有效地化解了行政争议,缓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五)以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意识为目的,积极开展政府法制宣传培训工作。政府法制宣传是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承担着宣传依法行政、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任务。加强政府法制宣传,是政府法制工作的内在要求,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我们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创新了政府法制宣传的体制和机制。近几年共承担《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行政许可法》、《物权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授课达千余场次,培训行政执法人员达数万人次;翻译和印制了自治区法规规章汇编及《行政执法人员基本法律知识培训手册》;改版创新了“xx政府法制网”;提高了《xx政府法制》期刊和《政府法制信息》的办刊质量和层次,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法治氛围。
(六)以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为己任,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随着政府依法行政进程的加快,全社会和公民法制意识的逐步提高,政府涉法事务逐年增多,我们认真履行职责,承办政府涉法事务,近年来办理或参与各类诉讼、涉法征求意见和咨询、企业改制、群众上访等事项共计千余起,充分发挥了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为政府领导排忧解难,为人民群众和企业及有关组织保驾护航,为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存在的突出问题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通过此次学习实践活动,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区政府法制工作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相比仍存在诸多不足,突出表现在以下九个方面:
(一)依法行政意识亟待提高,政府法制建设急需加强。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有些领导干部法律素养还不高,法律思维能力不强,不善于甚至不愿意用法制手段应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政府法制在政府工作中基础性全局性地位作用的认识还很不够,仅仅把政府法制工作和法制机构定位为参谋和助手,也就是“师爷”的角色,而没有被摆到推进依法行政的“推手”和“主力军”的位置;在不少地方,法制机构甚至被当做“救火队”,“不出问题的时候,谁也想不起你,出了问题肯定第一时间找到你”;还有些地方的法制机构经常被安排一些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临时性任务,“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 www.dxs56.com
(二)依法行政工作进展不平衡。《纲要》提出:“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贯彻国务院纲要的《指导意见》,从八个方面确定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35项主要任务,并明确规定了贯彻落实这35项任务的牵头或者协同部门,同时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加强领导,切实担负起贯彻落实《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从两次调研的情况看,我区的依法行政工作与《纲要》确定的目标有很大差距,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工作进展很不平衡,特别是一些基层行政机关不依法决策、不依法办事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依法行政工作呈自上而下逐级递减趋势,对依法行政“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并非个别现象,十年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任重道远。
(三)依法行政制度建设不完善,落实力度不够。虽然大多数地州市县政府和部门都按照《纲要》的要求,建立了科学民主决策、行政执法责任、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干部学法等制度,但制度建设质量不高,有的只是做作样子,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同时,重制度建设、轻制度落实现象普遍存在,特别是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形同虚设。
(四)立法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社会利益格局深刻变化,政府立法工作如何平衡和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做好协调工作,难度越来越大。
(五)行政执法行为需要进一步规范。一些行政执法部门特别是基层,重复执法、交叉执法、多头执法、执法力量分散的现象仍然存在,执法扰民与执法缺位并存;执法权力与利益挂钩、与责任脱钩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以权谋私的腐败现象仍时有发生。
(六)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尚需强化。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制度和机制还不够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监督的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监督的联动机制尚未形成;现有的一些监督制度、制约机制也还没有很好地运作起来,监督作用尚未得到有效发挥,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执法行为还不能及时得到纠正;规范性文件在制定过程中未经法制机构审查把关,违法、不当文件仍然存在,距“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仍有很大的差距;政府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七)对依法行政的考核亟待加强。对依法行政缺乏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和具体办法,重发展、轻法治,经济发展与依法行政“两张皮”的现象在一些地州市县和部门还比较突出,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把依法行政与经济发展对立起来,一谈经济发展,就不顾法律约束,擅闯法律“禁区”。
(八)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工作与指导依法行政实践的要求差距很大。我区政府法制理论研究无论是“面”上的整体推动,还是“点”上的专题研讨、理论提升,均处于较低水平,业务交流、理论研讨的形式还比较单一,研究成果匮乏,与指导依法行政实践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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