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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外嫁女”案件的财产权分析

[07-22 00:43:48]   来源:http://www.dxs56.com  法律论文   阅读:8907
概要:综上所述,在财产权的层面上,“外嫁女”的集体身份是不容否定的,村规民约关于“外嫁女”不能参加分配的规定违背了集体所有权的制度。但是,“外嫁女”是否必须迁移户口呢?是否有权继续在完整的意义上保留集体成员的身份呢?其子女是否因为母亲一方的血缘关系而当然取得集体成员的身份呢?是否当然取得集体财产中的权益呢?这些问题的解决有待人们对集体含义进行多学科多角度的进一步探讨。注释: [1] 唯独婿家有特殊地位和成就者,或族女所生之子有成就者,宗族以为增光,叙入族谱。到了现代正式将族女作为宗亲会成员,甚至在自愿的前提下,族女之子女也可上谱,扩大宗亲范围。参见冯尔康等著《中国宗族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页397。 2 参见邓晓葵、叶穗冰、赖丰沃:“外嫁女啊,外嫁女”,载《法制》20xx年第7期。 3 王洪伟、刘海滨:“外地媳妇入户先签’丧权’协议”,载《南方日报》20xx年9月11日。 4 番禺市南村镇陈边村村民委员会1999年9月30日制定的《分配方案》第10条。 5 需要指出的是,《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区别了两个概念,“农民集体”与“村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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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在财产权的层面上,“外嫁女”的集体身份是不容否定的,村规民约关于“外嫁女”不能参加分配的规定违背了集体所有权的制度。但是,“外嫁女”是否必须迁移户口呢?是否有权继续在完整的意义上保留集体成员的身份呢?其子女是否因为母亲一方的血缘关系而当然取得集体成员的身份呢?是否当然取得集体财产中的权益呢?这些问题的解决有待人们对集体含义进行多学科多角度的进一步探讨。
注释:
  


  [1] 唯独婿家有特殊地位和成就者,或族女所生之子有成就者,宗族以为增光,叙入族谱。到了现代正式将族女作为宗亲会成员,甚至在自愿的前提下,族女之子女也可上谱,扩大宗亲范围。参见冯尔康等著《中国宗族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页397。

   2 参见邓晓葵、叶穗冰、赖丰沃:“外嫁女啊,外嫁女”,载《法制》20xx年第7期。

   3 王洪伟、刘海滨:“外地媳妇入户先签’丧权’协议”,载《南方日报》20xx年9月11日。

   4 番禺市南村镇陈边村村民委员会1999年9月30日制定的《分配方案》第10条。

   5 需要指出的是,《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区别了两个概念,“农民集体”与“村民委员会”,前者是所有权的主体,后者是经营、管理权的主体,没有提“村”的主体地位。

   6 笔者曾经访问的一个村长告诉笔者,他有两个妹妹,也有女儿,但是为了本村子孙万代的幸福,他毫不犹豫地赞成村委会的决议。他还告诉我,他的话代表了多数村民的普遍心态。

   7 栗雅健:“论发展市场经济与农村土地产权关系的改革”,载《中国土地科学》1994年第3期。王利明也赞成该观点,但他不主张村委会作为单一的主体,而认为乡(镇)和村民小组也是所有权的主体。见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页527-528。 www.dxs56.com

   8 作为组织的集体,除了经济意义上作为所有权主体外,还承担自治秩序的管理职责(类似一级政府),因此,村规民约背后是一个内涵丰富的集体概念,这个概念比社群主义者的社群在组织上严格得多。本文仅仅从生产秩序的层面上得出结论,认为新的生产秩序没有排斥外嫁女。至于在自治秩序的意义上(譬如“外嫁女”及其子女对于共同体的义务和对于国家的义务如何履行,社区的和谐,对习俗的尊重,等等),农村集体是否排斥外嫁女,需专文论述。

   9 肖方扬:“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缺陷及完善对策”,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4期。

   10 番禺市政府:《关于保障农村“出嫁女”合法权益的暂行规定》(番府[1994]75号)第二条。

   11 有人称之为所有权主体代表,在法律意义上,这种说法更为准确,但在生活事实中,村所有客观上就会沦为村委会所有。参见王卫国、王广华主编:《中国土地权利的法制建设》之“土地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页25 ——49,特别是页45—49。

   12 霍布豪斯在德军轰炸伦敦时重新翻开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他悲愤地说,“我已亲眼看到一种骗人的邪说造成的明显的恶果。这种邪说的根据,我认为就在我面前的这本书里。”霍布豪斯:《形而上学的国家论》,商务印书馆20xx年版,页2。

   13 毛科军:《中国农村产权制度研究》,山西经济出版社1993年版,页94 -95。

   14 周其仁:“中国农村改革:国家和所有权关系的变化——一个经济制度变迁史的回顾”,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4年夏季卷,总第8期。

   15 江平主编:《中国土地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页257。

   16 曾经有一个城市认为一报刊的报道损害了该城市的声誉,试图起诉。在这种情形下,就存在一个原告资格的问题。在许多国家,国家在公法上就是一个法律主体,可以被诉,也可以起诉。

   17 由嵘:《日耳曼法简介》,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页50。

   18 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页18。

   19 韩松:“我国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享有形式”,载《法律科学》1993年第3期。 www.dxs56.com

   20 丁关良、周菊香:“对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法律思考”,载《农业经济科学》20xx年第3期。我不赞成作者关于农民集体就是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的观点,不是因为该观点错误,而是因为这等于什么也没说,对于如何处理集体和村民个体的利益冲突不能提供任何指导。毕业论文,社会实践论文,中国农村“外嫁女”案件,财产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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