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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学习政府采购法个人学习心得

[10-15 18:33:54]   来源:http://www.dxs56.com  学习心得   阅读:8802
概要: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支出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健全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规范财政支出行为、节约财政资金、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有效形式。我国从1999年起部分省、市实施了政府采购制度,20**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使政府采购纳入法制化轨道。《政府采购法》实施两年来由于没有出台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在具体操作上遇到了一定的困难,经过几来的工作实践,我认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应明确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明确“政府采购的范围”问题明确“政府采购的范围”问题,实际是“财政性资金”的概念及范围模糊不清问题。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指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由于以前国家法律、法规对“财政性资金”这个概念没有统一的规定,政府有关部门、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对“财政性资金”的理解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一致,导致大量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政府采购项目没有参加政府采购,有些项目需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逐部门、逐单位、逐项目去做
深刻学习政府采购法个人学习心得,标签:师德学习心得体会,政治学习心得体会,http://www.dxs56.com

  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支出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健全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规范财政支出行为、节约财政资金、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有效形式。我国从1999年起部分省、市实施了政府采购制度,20**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使政府采购纳入法制化轨道。《政府采购法》实施两年来由于没有出台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在具体操作上遇到了一定的困难,经过几来的工作实践,我认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应明确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明确“政府采购的范围”问题

  明确“政府采购的范围”问题,实际是“财政性资金”的概念及范围模糊不清问题。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指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由于以前国家法律、法规对“财政性资金”这个概念没有统一的规定,政府有关部门、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对“财政性资金”的理解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一致,导致大量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政府采购项目没有参加政府采购,有些项目需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逐部门、逐单位、逐项目去做工作才勉强纳入政府采购,给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增加了工作量。另一方面,对“财政性资金”的概念及范围规定不清晰,也给违规处罚带来困难,如果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对“财政性资金”的概念及范围不加明确,在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对没有参加政府采购人进行处罚,很容易导致行政复议。鉴于以上情况,笔者认为,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政性资金”的概念、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一)、行政单位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预算拨款,基金预算拨款,财政部门按规定从财政专户核拨给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而直接由行政单位按计划使用的预算外资金。

  (二)、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投资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和基本建设收入。

  (三)、采购人为了履行部门职责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使用需要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偿还的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担保所筹集资金,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各种借款等。

  (四)、与其他投资人在采购人的土地上联合投资。

  (五)、除以上四项之外事业行政的其他各种资金。

  二、“工程实行政府采购管理”问题

  《政府采购法》把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工程建设纳入了政府采购的范围。《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4号)中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现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从以上法律法规可以看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工程建设,虽纳入了政府采购范围,但其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财政部门若要参与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就涉及到调整有关部门现行的管理格局及职责。若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财政部门进行相关监督管理就缺乏法律依据,将属于越位行为。 www.dxs56.com

  我们认为应按以下方法:

  (一)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达到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限额标准的,实行招标采购,招标程序适用招标投标法。

  (二)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各种工程项目中的货物、大宗建筑材料的招投标管理监督,由财政部门负责。

  (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低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限额标准的,由财政部门负责。

  三、“采购人采购货物时指定品牌”问题

  在政府采购实际工作中,采购人在向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时,指定品牌问题比较突出。这时,财政部门需要向采购人做大量的解释、宣传工作,这给财政部门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鉴于这种情况,应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明确:“采购人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时,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和服务、工程的供应商,不得规定含有倾向性的排斥潜在供应商的特定条款。”

  四、“财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问题

  财政部门(以下统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虽然政府采购法作了规定,但未了彻底解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缺位、越位以及与集中采购机构职责交叉等问题,仍有一些职责需要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应明确为:

  (一)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一是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二是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

  (二)政府采购信息管理。一是管理、维护政府采购信息网站。二是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三是政府采购法规信息及时在指定媒体发布。四是对招标信息进行监督管理。五是政府采购统计报表信息管理。

  (三)制定规章制度。制定政府采购法相配套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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