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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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 15:34:19] 来源:http://www.dxs56.com 学习心得 阅读:8551次
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提出方案和意见 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3、 未经过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
1 单位单方作出的规定无效;
2 对劳动者造成损失的,3 应承担赔偿责任;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5 损害劳动者权益的,6 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7 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4、 对策:
1 利用过渡期(XX年7月~12月),2 及时完成规章制度的重建;
3 做好规章制度的告知、公示工作,4 保留公示的书面证据;
5 规章制度成为劳动合同6 的附件或者约定条款;
7 重视工会、职代会的作用。
五、工资报酬工资支付的变化
第八十五条:······
1 可能引起的争议:
2 工资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而产生的争议;
3 因扣减工资、奖金、津贴而产的争议;
4 因拖欠工资不付而产生的争议;
5 因拖欠或拒付加班工资的争议。
6 合同中没有约定明确工资标准的后果:
7 协商确定/②按照集体合同约定/③同岗同酬标准/④企业平均工资标准/⑤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3、克扣、拖欠工资的后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加付50%~100%的赔偿金。
3、工资追索程序变化
增加了“直接申请法院支付令”,企业应对:企业收到支付令,只要及时提出疑义,支付令失效,开始仲裁流程。
六、违约金规定的变化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www.dxs56.com
1、 服2、 务期设定条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3、 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4、 服5、 务期劳动报酬的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6、 务期的,7、 不8、 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9、 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10、 违约金数额的限制:总数额不11、 得超过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实际支付数额,12、 不13、 得超过服14、 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15、 对策研讨:
4 新法实施前,对劳动者提供特殊待遇的(例如户口引进等),应当尽早签订服务期;
5 留人方案及特殊待遇制度应该重新设定,例如:员工以借款形式享受特殊待遇,待服务期满以后,以豁免的形式解除借款。七、竞业限制的新变化
6 竞业限制的对象: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他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
7 竞业限制地域、范围、期限:由双方依法约定,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8 竞业限制金额:双方约定;
9 支付时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后;
10 支付方式: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
11 对策研讨
12 竞业成本高的,优先考虑采用脱密期的方式;
13 制定周密完善的竞业限制协议,使协议能有效执行;
七、职工解除合同的从宽规定
试用期内的,提前3天通知
单位无过错 合同未到期的,提前30天通知
员工解除
单位有过错 随时(通知)解除,单位支付补偿金
无需通知即可解除
2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1 未按照劳动合同2 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3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4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6 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7 胁迫签订劳动合同8 的;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劳动者依据以上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
支付标准: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月标准最高不超过三倍本地月平均工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5 对策研讨:
10 建立社保金的缴纳制度及未依法缴纳的应急预案;
11 规章制度的专业合法性审查;
12 完善合同13 中员工辞职和损失赔偿的条款。 www.dxs56.com
八、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新变化
(一)解除过错员工
1、《劳动合同法》新增加解除过错员工的条件
①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③ 欺诈、胁迫情形下签订的;
2、以兼职理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举证的:证明兼职情形影响工作,或者证明提出过要求改正,拒不改正。
3、对策研讨:
1、合理运用之情权,在招聘流程增加相关信息披露的义务,例如在应聘登记表中增加信息内容:是否从事兼职、是否有病史等等;
2、处理违纪员工的前提:依据充分,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如果没有做到以上三个原则,单位很容易陷入被动; www.dxs56.com
3、注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的运用
4、必须通知工会
(二)解除无过错员工
1、解除条件:劳动能力欠缺/工作能力不足 /情势变更/出现法定裁员情形
2、解除形式: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三)裁员新规定
1、裁员规模要求: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
2、法定程序: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九、合同终止之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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