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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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18:32:55] 来源:http://www.dxs56.com 规章制度 阅读:8476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按照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信用情况将企业划分为重点监控企业和一般监控企业。自《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文件下发以来,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均列为重点监控企业:
(一)存在拖欠行为且不采取积极有效清欠措施的建筑业企业;
(二)发生过民工群体性讨薪或上访事件,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建筑业企业;
(三)上年度在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中被累计记录两次以上的建筑业企业;
(四)违反《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侵害民工权益的建筑业企业;
(五)违反《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第五款规定,存在预付部分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未按规定及时结算付清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
(六)经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查实,进行工程劳务分包时未与有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建筑业企业。
第十一条 对重点监控企业与非重点监控企业的划定采取动态管理办法,根据区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办公室监控情况定期公布。
对被列为重点监控的建筑业企业按区建设等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整改并付清原拖欠的劳动者工资,并在六个月期限内未再发生上条所列六项行为之一的,区清欠办解除其重点监控,并在原公布范围内公示解除情况。 www.dxs56.com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提供区清欠办出具的承建建设项目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纳证明。
第十三条 外地来.......企业项目开工后延期或拒绝缴纳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建管部门不予办理其他新开项目的信用手册手续。
第十四条 对因发生拖欠民工工资且动用工资保证金支付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区建设部门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同时列入重点监控企业。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动用工资保证金,指定银行须凭区建设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批准方可支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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