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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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 10:07:14] 来源:http://www.dxs56.com 公告通知 阅读:8288次
概要: 2、县应急委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上级应急工作机构的决策; (2)审议决定本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重大决策; (3)组织指挥协调忻城县范围内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协调跨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处置; (5)指导本县应急重点项目建设; (6)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3、忻城县应急专项指挥机构 依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经县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县突发公共事件各应急专项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等),是县应急委处置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专项指挥机构,对有关应急专项处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协调。 4、忻城县应急专项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县应急委的决策; (2)负责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 (3)负责组织指挥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负责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日常工作; (5)承担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5、县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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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县应急委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上级应急工作机构的决策;
(2)审议决定本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重大决策;
(3)组织指挥协调忻城县范围内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协调跨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处置;
(5)指导本县应急重点项目建设;
(6)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3、忻城县应急专项指挥机构
依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经县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县突发公共事件各应急专项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等),是县应急委处置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专项指挥机构,对有关应急专项处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协调。
4、忻城县应急专项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县应急委的决策;
(2)负责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
(3)负责组织指挥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负责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日常工作;
(5)承担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5、县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办),负责县应急委日常工作。县应急办设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兼县应急办主任。县应急办成员由各相关部门抽调。
6、县应急办的主要职责: www.dxs56.com
(1)执行县应急委和应急专项指挥机构的决定;
(2)负责汇集、研究县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提出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发展趋势预测及对策建议;
(3)具体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4)负责救援交流、呼吁和接受外来援助;
(5)负责县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6)承担县应急委和县应急专项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7、县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分别设在忻城县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
8、县应急委下设专家咨询委员会,其主要职责:
(1)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专家,为县应急委和县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保障;
(2)根据县应急委和县应急专项指挥机构要求,参与应急监测、预警、响应、保障、善后处置等工作。
(应急组织体系图见附录)
9、各乡(镇)人民政府明确本级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和工作机构、以及专家咨询机构,负责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急联动机制
1、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要做到县、乡(镇)人民政府及部门相互联动以及部门之间相互联动,互相支持,社会各方密切配合。
2、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直、市直驻忻城单位、驻忻城预备役三营、武警忻城中队根据县应急委和县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提出的支援请求,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参加县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建立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联络员网络机制,负责沟通信息、协调业务、传达指令等方面的工作。
4、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实施统一接警、统一处警,提高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能力和应急反应效率。
三、监测、报告、预警
(一)监测
1、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体系,负责相应突发公共事件日常监测的管理和监督,并确保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
2、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测工作机构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监测制度和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收集、分析、交流制度。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收集单位应当保密。
(二)报告
1、各乡(镇)人民政府、部门及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机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机构、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有密切关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责任人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设立公布110、119、120、122、12395等报告电话和电子网站(邮箱)。有条件的可设立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重大信息报告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反映突发公共事件隐患和信息;有权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测机构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不作为或违法作为情况。
2、突发公共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突发公共事件监测机构和有关单位获悉可能诱发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或发现突发公共事件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应急工作机构报告。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应急工作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及时采取必要应急措施;情况严重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应急工作机构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或重大时,可以越级上报。 www.dxs56.com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应急工作机构,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范本见附录)
(三)预警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工作按以下规定办理;
1、县应急办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报告后,要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分析判断,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综合评估,识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
2、县应急委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上级应急工作机构的决策;
(2)审议决定本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重大决策;
(3)组织指挥协调忻城县范围内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协调跨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处置;
(5)指导本县应急重点项目建设;
(6)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3、忻城县应急专项指挥机构
依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经县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县突发公共事件各应急专项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等),是县应急委处置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专项指挥机构,对有关应急专项处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协调。
4、忻城县应急专项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县应急委的决策;
(2)负责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
(3)负责组织指挥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负责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日常工作;
(5)承担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5、县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办),负责县应急委日常工作。县应急办设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兼县应急办主任。县应急办成员由各相关部门抽调。
6、县应急办的主要职责: www.dxs56.com
(1)执行县应急委和应急专项指挥机构的决定;
(2)负责汇集、研究县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提出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发展趋势预测及对策建议;
(3)具体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4)负责救援交流、呼吁和接受外来援助;
(5)负责县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6)承担县应急委和县应急专项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7、县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分别设在忻城县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
8、县应急委下设专家咨询委员会,其主要职责:
(1)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专家,为县应急委和县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保障;
(2)根据县应急委和县应急专项指挥机构要求,参与应急监测、预警、响应、保障、善后处置等工作。
(应急组织体系图见附录)
9、各乡(镇)人民政府明确本级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和工作机构、以及专家咨询机构,负责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急联动机制
1、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要做到县、乡(镇)人民政府及部门相互联动以及部门之间相互联动,互相支持,社会各方密切配合。
2、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直、市直驻忻城单位、驻忻城预备役三营、武警忻城中队根据县应急委和县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提出的支援请求,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参加县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建立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联络员网络机制,负责沟通信息、协调业务、传达指令等方面的工作。
4、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实施统一接警、统一处警,提高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能力和应急反应效率。
三、监测、报告、预警
(一)监测
1、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体系,负责相应突发公共事件日常监测的管理和监督,并确保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
2、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测工作机构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监测制度和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收集、分析、交流制度。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收集单位应当保密。
(二)报告
1、各乡(镇)人民政府、部门及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机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机构、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有密切关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责任人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设立公布110、119、120、122、12395等报告电话和电子网站(邮箱)。有条件的可设立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重大信息报告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反映突发公共事件隐患和信息;有权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测机构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不作为或违法作为情况。
2、突发公共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突发公共事件监测机构和有关单位获悉可能诱发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或发现突发公共事件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应急工作机构报告。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应急工作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及时采取必要应急措施;情况严重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应急工作机构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或重大时,可以越级上报。 www.dxs56.com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应急工作机构,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范本见附录)
(三)预警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工作按以下规定办理;
1、县应急办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报告后,要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分析判断,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综合评估,识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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