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捷克医疗保险考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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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18:30:42] 来源:http://www.dxs56.com 考察报告 阅读:8680次
二是多头管理,缺乏整体性和规范性。如在国家医疗保健管理机关和强制医疗保险基金会之间,没有明确划分职能和授权,在医疗保险基金会和保险公司之间以及联邦基金会和地方基金会之间的关系也没有理顺,各自为政、互相扯皮的现象屡见不鲜,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医疗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是改革效果不明显,医疗服务质量和普及程度没有改善。医院看病仍需排队。医院的诊断设备和医疗设备不足。医疗保险系统向病人提供的免费药品逐年减少。如果病人需要作大手术,或进行昂贵的长期治疗,就不能指望强制医疗保险了。
二、捷克医疗保险基本情况
捷克共和国于1993年1月1日独立(原与斯洛伐克联合),现有人口1020万,90%以上为捷克族,官方语言为捷克语,主要宗教为天主教。全国现有13个州、76个县,首都布拉格为直辖市,平均工资为19000克朗(约826美元)/月,最低工资为8000克朗(约348美元)/月。
1991年以前,也是实行福利模式的全民医疗保健制度。这种体制耗费国家大量预算资金,在转型后建立的市场经济体制下难以继续维持。在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的参与下,开始构建新的医疗保障体系。由于先前已经实现了全民免费医疗,因此,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成为涉及面最广、难度最大的改革。
1991年捷克通过医疗保险法,从1993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全民医疗保险制度。将原由国家全额拨付医疗经费改为由个人、单位和国家三方面共同承担。全民医疗保险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两种。每个公民必须参加强制性医疗保险,筹资比例为工资收入的13.5%。其中,雇主缴费为9%,雇员为4.5%。领取养老金者、未成年子女、大中小学生、军人、失业者等,由国家支付医疗保险金。
捷克的医疗保险政策也比较宽松,就医便利,个人负担较轻。实行家庭医生制度,居民可自由选择家庭医生,并形成了由专科医院、社区医院和私人诊所组成的医疗服务网络。药品价格由各方代表谈判确定,药品按分类总有一种属于免费,其他加收一定费用。参保人员就医除药品、牙科、特殊手术等个人需自付一定费用外,个人几乎不用再付钱。因此,滥用现象比较严重。国民年人均就医14次,有的地区高达20次,是欧盟国家平均次数的一倍。医保基金每年支出50亿美元,其中药品费用占四分之一,据估计约有2.5亿美元的药品被白白浪费。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捷克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提高个人门诊医药费负担比例,对OTC药品及牙科费用等不予报销。控制医疗机构的总量及床位总数,减少公立医院的医务人员数量,以降低服务成本。降低政府对医疗机构的补贴,逐步实现不再给保险公司、医疗机构资助等。
与此同时,为了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20XX年规定每个公民每年需交纳2000克朗(约87美元)作为医疗福利基金,在生病时可以享受有关药品费、处方费、门诊费及住院费用等各项医疗开支的政府补贴。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社会救济人员可以申请该基金的返还。
根据国家医疗保险法,捷克现有9家医疗保险公司具体经办医疗保险业务,其中最大的一家参保人数占60%。保险公司与专科医院、社区医院和私人诊所签定协议,按有关规定支付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由政府、保险公司、医疗机构、参保人员等各方代表共同商定。20XX年加入欧盟后,又成立了国外医疗保险中心,按照欧盟有关法律,代表9家医疗保险公司负责其参保人在欧盟其他国家发生的医疗费用赔付,同时,开展相关业务咨询。
三、两国医疗保险制度对我们的启示
俄罗斯、捷克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关相同的背景和相拟的政策措施,都在艰难地履行着全民医疗保健的历史承诺。研究和借鉴这些转轨国家的经验教训,有助于我们在下一步的完善城镇医疗保障制度中少走弯路。
(一)低水平起步,逐步建立健全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医疗保障制度 www.dxs56.com
社会保险的福利刚性特点告诫我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一旦上去了,很难再降下来,俄罗斯、捷克的历史经验再一次说明了这一点。由于改革前两国已经实行了免费医疗制度,改革后,虽然在筹资机制、管理体制等方面做了重大变革,但在医疗待遇上仍然延续着近乎免费的政策。这种较高的福利待遇允诺,使得人们节约意识谈薄,依赖思想严重,浪费现象普遍,医疗资源利用率降低,加重了两国政府经济负担。20XX年,俄罗斯联邦预算卫生经费高达1310亿卢布(约50亿美元),比20XX年增长了83%。捷克医疗保险基金连年超支,不足部分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给予补贴,国家对医疗保险的投入年均增长6%。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生产力水平不高,地区间社会、经济发展差异较大,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一定要坚持适度原则,与国家、单位、个人等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不可能太理想化。但同时,应确实体现基本保障的原则,提高医疗服务的可及性。俄罗斯、捷克对医疗保险最基本药品和基本诊疗、手术等实行免费,使得穷人生病也能看得起、治得了,值得我们借鉴。有条件的人,在基本保障之外,可以通过个人自付一定费用或参加补充性医疗保险得到更多更好的医疗服务。目前,在我国要从实际出发,着力推进符合中国国情的、有中国特色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重点解决群众最关心、最迫切、最现实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核心、以其他保障方式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二)以渐进方式,加快实现医疗保障制度全覆盖
医疗保障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益。从根本上说,国家强制性医疗保险应惠及所有社会成员,虽然实施起来需要一个过程,但时间不能太长。俄罗斯、捷克先后于1991年通过强制性医疗保险法,并在随后的几年内就实行了全民医疗保险。只要是本国公民,必须参加医疗保险,既使是外国公民,只要在当地工作或学习、按规定交纳医疗保险费后,都能享受到一样的医疗保险待遇。东欧剧变后,在经济、社会转型期,在最艰难的时候,两国之所以能够保持社会的相对稳定,全民医疗保险不能不说是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也是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的,适应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首先从城镇职工公费、劳保医疗起步,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制度适用范围从国有单位扩大到了非公经济组织,从正规就业人员扩大到了灵活就业人员,从城镇从业人员扩大到了农民工,较好地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要,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但从总体来说,覆盖面还比较窄,在制度覆盖范围内还有不少困难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因为缺乏缴费能力难以参加医疗保险;在制度覆盖范围外,还有相当多的城镇非就业人口没有制度安排。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任重而道远。下一步,我们要坚定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方向不动摇,抓紧研究完善城镇医疗保障制度,积极探索符合民意、适合社会各类人群的医疗保障方式,争取早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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